衡水市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出臺了《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對市委、市政府聯合印發的《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的責任追究事項進行細化分解,這標志著在衡水市環境保護領域中對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追責體系已經形成。
一、明確了責任主體
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各責任主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職能部門有關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對崗位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細化了責任追究事項
《清單》詳細列出了市政府26個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夯實了每一條監管職責和邊界職責,對擔負主要環保責任的部門進一步劃清了權力和責任,避免責任盲區。
追責體系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將生態環境負面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事件設定為追責情形。使本地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等15種情形應追究黨委、政府的責任;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或按規定應由上級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的等14種情形應追究環保部門的責任;對未經水資源論證,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審批非生活用水取水許可證的等15種情形應追究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的責任;對未完成節能減排年度目標任務的等19種情形應追究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責任;《暫行辦法》中第十四條提出應啟動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
三、確立了五種責任追究方式
責任追究體現了從嚴的精神,并將各種追究方式有機銜接,構成一個責任追究鏈條。按照法定職責和其行為在決策、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責任。具體分為: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五種。
根據中央有關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體系規定對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嚴重的給予免職、降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責任追究結果運用上,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四、規定了責任追究程序
針對以往責任追究啟動難、實施難的問題,《體系》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啟動和實施程序。
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要主動作為,發現有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
為響應國家“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號召,大凱環保一定把保護環境放在第一位。